(2016)豫0522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海琴与王少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琴,王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998号申请人杨海琴,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少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2民初47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少辉在银行的存款35337.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少辉相当于35337.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王少辉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李福栓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长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