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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2625号原告姜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