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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祁德正与余道德、陶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德正,余道德,陶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23民初1346号原告:祁德正,男,汉族,1959年6月20日出生,文盲,农民,住呼图壁县。被告:余道德,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原住呼图壁县。被告:陶云秀,女,汉族,48岁左右,原住呼图壁县。原告祁德正与被告余道德、被告陶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祁德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道德、被告陶云秀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祁德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230000元;2、两被告承担保全费152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8日,两被告以女儿结婚需要买车作为陪嫁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祁德正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本人用呼图壁县四季花城房产一套作抵押,如期不还就按式拾万元借款作担保还祁德正的借款:还款时间2015年10月20号,借款人:余道德,陶么(云)秀,2015年4月18号,152XXXX****,130XXXX****。2014年4月20日,被告余道德以为女儿买车作陪嫁的钱不够为由,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祁德正现金叁万元整(¥30000)。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两被告向原告抵押的呼图壁县四季花城房产一套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在诉讼中,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两被告位于呼图壁县四季花城M1-1-501室的房屋一套,原告支付保全申请费152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原告所诉。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两被告履行了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义务,及向被告余道德履行了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的义务,共计230000元,这两笔借款均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1520元的诉讼请求,属必要合理支出费用,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余道德、被告陶云秀应向原告祁德正偿还借款2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道德、被告陶云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祁德正借款本金23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231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2元,邮寄送达费133.2元,公告送达费700元,合计5605.2元,由被告余道德、被告陶云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琳代理审判员  李孟坤人民陪审员  潘进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