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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行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姚京旗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窦店派出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京旗,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窦店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1行初308号原告姚京旗,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窦店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大路1号。负责人赵振宇,所长。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金涛,男,1976年7月4日出生。原告姚京旗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窦店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京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姚京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姚京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姚京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吕 婷人民陪审员  孟祥春人民陪审员  梁志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