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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1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与张镇国、姚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张镇国,姚建华,沙士珍,马洪禹,姚之红,王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26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负责人:翟继亮,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镇国,男,农民。被执行人姚建华,女,农民,系张镇国之妻。被执行人沙士珍,男,农民。被执行人马洪禹,女,农民,地址同上,系沙士珍之妻。被执行人姚之红,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兰平,女,农民,系姚之红之妻。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镇国、姚建华、沙士珍、马洪禹、姚之红、王兰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于2016年0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诉讼中,本院以(2015)冠商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镇国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人张镇国在中国农业银行冠县崇文办理处的银行存款1419.8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