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8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付海与被告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付海,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82民初1343号原告:郭付海,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河津市人。被告: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原告郭付海与被告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庄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付海、被告张家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芦刘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付海诉称:我是张家庄村民,2014年2月10日我与张家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为十五年,每亩租金1000元每年,租金为一年一付。从2006年至今已有11余年没付给我租金,共计110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06年至今1亩土地租金1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郭付海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内容。被告张家庄村委会辩称:土地租赁确实存在,一亩地一年1000元,但这都是上一届班子所签,至今我们都没有交接财务,有些情况也不清楚,再说村里现在也没有钱。被告张家庄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0日,原告郭付海与被告张家庄村委会签订了1份《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土地共计1亩;租赁期限为15年;每亩每年租金1000元即每年租金1000元;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从2004年2月25日承租开始付清当年租金,以后每年2月25日前付清租金。后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了2004年与2005年两年租金,剩余租金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承租了原告的土地后,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至今共11年的租金11000,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付海土地租赁款11000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国荣代理审判员  任义洁人民陪审员  韩永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