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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6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许崇斌、高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许崇斌,高焕云,胡德亮,陈善莲,唐夕宽,李玉花,苏培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0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该行行长。被告:许崇斌。被告:高焕云。被告:胡德亮。被告:陈善莲。被告:唐夕宽。被告:李玉花。被告:苏培花。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许崇斌、高焕云、胡德亮、陈善莲、唐夕宽、李玉花、苏培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