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麦乃通、麦四麦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乃通,麦四麦某,林海东林某,梁祥胜梁某,柯连美柯某,朱小宁朱某,梁日武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3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乃通,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0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麦四麦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0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林海东林某2,曾用名林马支,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0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梁祥胜梁某2,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1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柯连美柯某,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1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朱小宁朱某,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1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梁日武梁某3,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州市番禺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2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乃通、麦四麦某、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朱小宁朱某、梁日武梁某3、林海东林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6年8月3日,依法由审判员唐春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冯凯捷主审和人民陪审员黄梁校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欣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乃通、麦四麦某、林海东林某2、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朱小宁朱某、梁日武梁某3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开始至2015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麦乃通、麦四麦某、林海东林某2在位于雷州市东里镇三吉圩的住宅内,以招揽下线和在网络上出售私彩票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发展了被告人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朱小宁朱某、梁日武梁某3等三十多个下线帮助出售私彩票。经查实,涉案私彩总交易额达300多万元。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麦乃通、麦四麦某、林海东林某2、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朱小宁朱某、梁日武梁某3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麦乃通、麦四麦某、林海东林某2、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朱小宁朱某、梁日武梁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麦乃通为上线老板梁柏(另案处理)担任代理非法出售私彩票。自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人麦乃通购置了电脑、传真机等设备,与胞兄被告人麦四麦某以及雇工同案人黄马章黄某(另案处理)在位于雷州市东里镇三吉圩的住宅内,利用传真机传真、手机微信以及电脑网站(网址:http:/1sss.s39000139.com,帐号:ss0205,密码aa9988),通过招揽下线,由下线接受私彩票投注的经营模式,以七星彩前四位数字为博彩号码,每周的周二、周五和周日为开奖日,大奖赔率为1:8000元;三字定位赔率为1:850元,二字定位赔率为1:90元,头尾赔率为1:90元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麦乃通负责与上线联系、与上、下线结算和银行转账等赌场的主要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麦四麦某及同案人黄马章黄某负责管理传真机,专门接受下线上传的私彩票数据。另外,被告人麦乃通用被告人林海东林某2的身份证在湛江市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家银行开户办理银行帐号以专供其与上、下线结算。2015年5月份,被告人麦乃通经被告人林海东林某2及被告人林海东林某2的家人同意,将赌场搬迁到被告人林海东林某2位于雷州市东里镇三吉圩的住宅出售私彩票。期间,被告人麦乃通陆陆续续招募了被告人林海东林某2、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朱小宁朱某、梁日武梁某3等三十多个下线作为下级代理。时至2016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麦乃通、麦四麦某及林海东林某2在出售私彩票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电脑3台、红色手提笔记本电脑1台、传真机10台、打印纸11卷、计算器4个、手机2部、U盘1个以及私彩票数据一批。从当场缴获的私彩票据以及银行账户资金审计报告显示,被告人麦乃通与上线老板梁柏及其三十多家下线出售私彩票的资金往来总额达人民币11014971.2元(麦乃通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总额人民币6946272.18元,其中汇入人民币3138870.18元,汇出3807402元;林海东林某2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总额4068699元,其中汇入1944419元,汇出2124280元)。时至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在出售私彩票时,被告人柯连美柯某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梁祥胜梁某2当场逃脱。公安机关当场缴获被告人柯连美柯某电脑1台、票据打印机2台、赌资人民币393元、账簿2本及私彩票据一批。次日,被告人梁祥胜梁某2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2040元(已于2015年11月13日,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告人梁祥胜梁某2的儿子梁汉杰)。根据银行账户审计报告显示,被告人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为被告人麦乃通出售私彩票的资金往来总额达人民币101243元(汇入人民币61243元,汇出人民币40000元)。时至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朱小宁朱某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手机2部。根据银行账户审计报告显示,被告人朱小宁朱某为被告人麦乃通出售私彩票的资金往来总额达人民币439419元(汇入人民币54730元,汇出人民币384689元)。时至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梁日武梁某3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根据银行账户审计报告显示,被告人梁日武梁某3为被告人麦乃通出售私彩票的资金往来总额达人民币312630元(汇入人民币114692元,汇出人民币197938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红色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4台、传真机10台、传真机打印纸11卷、计算器4个、手机5部、U盘1个、票据打印机2台、万字表2本、私彩票底11本、赌资人民币393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违法犯罪查询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私彩票报表单据一批、电信通话明细清单;3.证人梁某梁某1、叶某、林某林某1、吴某、曹某的证言;4.被告人麦乃通、麦四麦某、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朱小宁朱某、梁日武梁某3、林海东林某2及同案人黄马章黄某的供述及辩解;5.湛江润泰会计师事务所湛泰专审字(2016)第18号审计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7.指认、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8.人身安全检查笔录;9.视频资料光碟4张。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麦乃通、麦四麦某、林海东林某2、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朱小宁朱某、梁日武梁某3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麦乃通、麦四麦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七星彩前四位数字为赌博方式,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依据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之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海东林某2、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朱小宁朱某、梁日武梁某3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依据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之规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乃通、麦四麦某、林海东林某2、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朱小宁朱某、梁日武梁某3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麦乃通、麦四麦某共谋并实施开设赌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麦乃通负责与上线联系、与上、下线结算和银行转账等赌场主要经营管理工作,系犯意提起者、组织者和指挥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麦四麦某负责管理传真机,协助被告人麦乃通接受下线上传的私彩票数据,起辅助作用,本院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林海东林某2、梁祥胜梁某2、朱小宁朱某、梁日武梁某3分别是被告人麦乃通、麦四麦某的下级代理,各自独立为被告人麦乃通、麦四麦某代售私彩票和结算赌博款,故被告人林海东林某2、梁祥胜梁某2、朱小宁朱某、梁日武梁某3仅各自对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及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作为被告人麦乃通、麦四麦某的下级代理,共谋并实施开设赌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麦乃通、林海东林某2、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朱小宁朱某、梁日武梁某3均能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四麦某在与被告人麦乃通共谋实施开设赌场并招募下级代理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麦四麦某予以减轻处罚。随案缴获的红色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4台、传真机10台、传真机打印纸11卷、计算器4个、手机5部、U盘1个、票据打印机2台,均系分别供被告人麦乃通、麦四麦某、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朱小宁朱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随案缴获的赌资人民币393元系被告人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麦乃通、麦四麦某、林海东林某2、梁祥胜梁某2、柯连美柯某、朱小宁朱某、梁日武梁某3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乃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麦四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林海东林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梁祥胜梁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柯连美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朱小宁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梁日武梁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随案缴获的红色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4台、传真机10台、传真机打印纸11卷、计算器4个、手机5部、U盘1个、票据打印机2台、赌资人民币393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春熙代理审判员 冯凯捷人民陪审员 黄梁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