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德志与姜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志,姜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177号原告:张德志,男,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被告:姜灿,男,江苏省江都市人,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曾住公主岭市。原告张德志与被告姜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德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姜灿给付原告工资款7万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给付完毕为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铸造厂打工,当时双方口头协商原告在被告工厂担任技术员,每月工资15000元。截至2014年12月30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7万元未给付,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注明2015年1月10日给付,但逾期后至今未给付。现将被告诉至法院。姜灿未出庭答辩。因姜灿下落不明,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8月12日在《北方法制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末至2015年1月,张德志在姜灿位于朝鲜的铸造厂做技术工人。2014年12月30日,姜灿就欠付张德志的7万元工资为张德志出具了亲笔签名的欠据一张,约定2015年1月10日左右给付欠付工资款。截至本案审理时,姜灿未给付上述7万元工资款。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张德志向本院呈交的姜灿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的亲笔签名的欠据及张德志在本案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本院认为:姜灿应偿还张德志欠付的工资款7万元。本案中,姜灿欠张德志工资款7万元,该事实有姜灿亲笔签名的欠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可。张德志主张的欠付工资款的应计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德志工资款7万元。二、驳回原告张德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75元,由姜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