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昊与上诉人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昊,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18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昊,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北侧77号。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松涛,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昊因与上诉人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上诉人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秦 宇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