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辉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7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辉马某某,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辉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辉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马辉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S×××××用于从事旅客运输的大型普通客车从淮滨县芦集乡二中行驶至淮滨县淮商公路与金湾大道交叉口处,被淮滨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后移交至淮滨县公安交警大队。经核查豫S×××××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37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1.书证:受案登记表以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到案经过;2、视听资料:光盘一张;3、证人白某、熊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马辉马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辉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业务,车辆核载19人,实载38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辉马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辉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丹人民陪审员 杜灿灿人民陪审员 熊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泉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