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陆微调味品商行、谢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陆微调味品商行,谢超,徐嘉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28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陆微调味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陆微。被执行人谢超,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徐嘉佳,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陆微调味品商行与被执行人谢超、徐嘉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陆微调味品商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超、徐嘉佳支付货款543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元、公告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及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谢超、徐嘉佳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谢超自动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陆微调味品商行以被执行人谢超、徐嘉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陆微调味品商行以被执行人谢超、徐嘉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02执22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