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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军峰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174号罪犯王军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1)河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2009)沾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军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以被告人王军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附民赔人民币4402.7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4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军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军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且计分考核有多次扣罚。本院认为,罪犯王军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且多次扣罚,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