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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治国诉被告欧阳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1,欧阳某2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6民初1737号原告:欧阳某1,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湖南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某2,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欧阳某1诉被告欧阳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阳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押金20000元和工程欠款71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欧阳某2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宁远县金钩挂水库的移民安置房屋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约4711平方米,包括房屋主体建筑及房屋基础层,内墙粉刷盖白灰、外墙贴瓷砖工程承包给原告。2015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欧阳某2签订《宁远县金钩挂水库移民安置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是包工不包料。第三条第1款约定,乙方(原告)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先交20000元质量保证金和安全施工保证金给甲方(被告)。52栋全部封顶后,甲方退还保证金20000元给乙方。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后,原告如期开工,至2016年3月份工程完工。工程完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被告没有把保证金20000元返还给原告。双方经多次协商,被告于2016年7月14日写下欠条一份,其内容为:“宁远县金钩挂移民房,点工47.5×150=7125元,押金20000(贰万)2016.7.16日付清,欧阳某2”。被告写下该欠条后,到期未付给原告。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欧阳某2未作答辩。原告欧阳某1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宁远县金钩挂水库移民安置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拟证明被告欧阳某2收取了原告欧阳某1质量保证金和安全施工保证金共20000元以及在52栋全部封顶后退还20000元押金的事实;2、欠条,拟证明被告欧阳某2约定于2016年7月16日给付原告欧阳某1点工工资7125元和押金20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欧阳某1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欧阳某2承建宁远县金钩挂水库移民安置房屋,被告欧阳某2于2015年5月16日与原告欧阳某1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欧阳某1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承包施工,签订合同时原告欧阳某1需向被告欧阳某2交纳20000元质量保证金和安全施工保证金。约定52栋房屋全部封顶后退返保证金。原告欧阳某1按合同施工,2016年3月已完工。2016年7月14日,被告欧阳某2写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欧阳某1,被告欧阳某2约定于2016年7月16日给付原告欧阳某1做点工工资7125元、保证金20000元。约定时间过后,原告欧阳某1多次向被告欧阳某2追讨未果。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1与被告欧阳某2签订的《宁远县金钩挂水库移民安置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被告承诺于2016年7月16日给付原告欧阳某1点工工资和退回保证金,被告欧阳某2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原告欧阳某1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欧阳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欧阳某1271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被告欧阳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