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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盛淑文与黄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淑文,黄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1272号原告盛淑文,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玉林,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淑文诉被告黄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淑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玉林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盛淑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淑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淑文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朝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