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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春花与被执行人全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花,全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春花,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全德芳,女,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为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现住琼海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花与被执行人全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张春花偿还借款37000元(截至2016年7月13日止应付款项);2、负担本案执行费4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全德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车辆、股权登记,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文 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