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双俊与刘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俊,刘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刘双俊,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景县。被执行人刘政,男,1993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景县申请执行人刘双俊与被执行人刘政健康权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双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星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明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