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刘伟红、赖伟军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红,赖伟军,佛山京粤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红,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伟军,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审第三人:佛山京粤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潘广标。上诉人刘伟红因与被上诉人赖伟军,原审第三人佛山京粤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18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伟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并不在佛山市南海区,而是在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为了更好的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撤销(2016)粤0605民初11867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案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的租赁物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