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福明与被告张先觉、长沙市鑫沙道路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明,张先觉,长沙市鑫沙道路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0102民初2857号原告:陈福明,女。委托代理人:陈瑶,长沙市湘中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才岗,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先觉,男。被告:长沙市鑫沙道路客运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永科。委托代理人:徐海洋,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责人:廖文常。委托代理人:吴东旭,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福明与被告张先觉、长沙市鑫沙道路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陈福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9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签收调解书后十五日内向陈福明支付42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签收调解书后十五日内向长沙市鑫沙道路客运有限公司支付3000元;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陈福明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伟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