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彭诚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1刑初4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诚,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湖南省永顺县。2009年11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6〕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常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6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彭诚饮酒后驾驶无牌号的二轮普通摩托车沿镇海区杭沈线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杭沈线170KM+258M处,与相对方向行驶过来的电瓶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摩托车驾驶人、电瓶车驾驶人及后座上的乘坐者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彭诚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彭诚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9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彭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彭诚的身份证明、执勤报告、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证人王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车辆属性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彭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彭诚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亚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