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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7刑初32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1991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4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3月1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6]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本市杏花岭区太钢118宿舍附近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14包疑似毒品(重19.93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查获的毒品已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涧河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查获的毒品照片;太原市没收(收缴)毒品凭证;被告人王某的前科劣迹证明;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毒物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王拴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高子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