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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8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欣禾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高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欣禾房产中介有限公司,高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141号原告:宁波市江北欣禾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766715-7)。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市环城北路东段699号317室。法定代表人:胡贤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山曼、黄兰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挺,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樊佳丽(系高挺妻子),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欣禾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江北欣禾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江北欣禾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欣禾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欣禾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勤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