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方乐珍、戎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乐珍,戎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835号申请执行人:方乐珍,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戎莉芳,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4835号方乐珍与戎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戎莉芳尚欠申请执行人方乐珍款项46667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8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