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军实申请执行林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实,林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245号申请人杨军实。被申请执行人林长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军实与被执行人林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长春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杨军实已受偿案件款657.0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24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