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郭雨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雨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015号罪犯郭雨风,男,1978年9月27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东刑公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雨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60000.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为罪犯郭雨风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院于2015年6月为罪犯郭雨风减去有期徒刑1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雨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0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对未履行罚金刑的罪犯,建议法院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雨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雨风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作 范审判员 迟守��审判员 李 大 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