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国发与李志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发,李相军,李宝军,李志军,苏焕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3025号原告:张国发,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相军,男,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宝军,男,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志军,男,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苏焕星,男,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张国发与被告李相军、李宝军、李志军、苏焕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思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