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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国发与李志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发,李相军,李宝军,李志军,苏焕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3025号原告:张国发,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相军,男,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宝军,男,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志军,男,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苏焕星,男,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张国发与被告李相军、李宝军、李志军、苏焕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思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