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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8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2年2月6日出生,居民,住所地大荔县东大街。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同时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两案合并执行,并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李某人民币34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剩余款项愿意放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万元,剩余款项32万元,在2017年10月底之前给付8万元,况且被执行人从2016年11月开始,每月月底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直至还完为止。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