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民终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白传涛、大众日报社聊城分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传涛,大众日报社聊城分社,白传涛,大众日报社聊城分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白传涛,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新闻工作者,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昕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大众日报社聊城分社,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庆祥,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又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田,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传涛因与被上诉人大众日报社聊城分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传涛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白传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传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白传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进审判员 杜宏伟审判员 郭召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