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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申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司耀龙、王文锦与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司耀龙,王文锦,周建,陆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申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台州北路绿苑食品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仲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立,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司耀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文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陆雷。再审申请人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司耀龙、王文锦、周建、陆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开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曼莉审 判 员  谢朝晖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敏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