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向东与战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东,战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381号原告:张向东,男,1958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战明军,男,1962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张向东与被告战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向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张向东负担。审判员 郑冰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征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