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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向东与战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东,战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381号原告:张向东,男,1958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战明军,男,1962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张向东与被告战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向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张向东负担。审判员  郑冰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征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