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执4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向钦、熊哲玲与桑植县新生煤矿、李经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钦,熊哲玲,桑植县新生煤矿,李经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2执485-2号申请执行人向钦,男,1955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申请执行人熊哲玲,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白族,住桑植县。被执行人桑植县新生煤矿,住所地桑植县上河溪乡熊家坪村。投资人,李经恒。被执行人李经恒,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申请执行人向钦、熊哲玲与被执行人桑植县新生煤矿、李经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桑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李经恒和桑植县新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原告向钦、熊哲玲偿还2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2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445元,由被告李经恒和桑植县新生煤矿负担。”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钦、熊哲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向钦、熊哲玲偿还250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842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445元;(3)、负担执行费3821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2016年8月3日,本院依据(2016)湘0822执485-1号执行裁定书,实际提取被执行人桑植县新生煤矿、李经恒在张家界市桑梓综合利用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处的煤炭销售款190951.31元。至此,两被执行人尚有59048.69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桑植县新生煤矿已关停,被执行人李经恒下落不明,且暂无可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向钦、熊哲玲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谊审判长 向 阳审判员 艾湘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庆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