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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赖耀辉、赖志力等与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赖耀辉,赖志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赖耀辉,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赖志力,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再审申请人赖耀辉、赖志力因起诉赖国社、赖智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52民终224号民事载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赖耀辉、赖���力申请再审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赖荣昌(赖耀辉之父)、赖耀南(赖耀辉之兄、赖志力之父)两家共12口人分到山地、山园2.5亩。1985年,赖国社与赖耀南口头约定赖耀南把山地边的0.3亩木薯园地交换给赖国社用于搭临时住寮并种菜供日常生活,赖国社将位于凤池村蛇背岗、堤坝下、樟树坑村旁边均等面积的园地交换。2005年,赖国社编造交换山地的事实,勾结外乡人赖智华,擅自砍伐赖耀辉、赖志力山上树木,毁林建造猪舍。赖耀辉、赖志力已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向梅林镇人民政府投拆。其主张该地权属,有八大证人为证,但梅林镇人民政府没有依法认真查明土地权属,认为经调解对方不同意侵占你家山地的说法,我镇无法支持你提出村民赖国社侵占其家自留山地搭建养猪场要求归还的要求。一、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是对山地权属问题产生争议,故该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赖耀辉、赖志力请求:撤销(2014)揭中法立民终字第31号民事裁定,裁定普宁市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应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赖耀辉、赖志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请求保护的权利,从其起诉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看,本案争议涉及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赖耀���、赖志力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赖耀辉、赖志力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寻求相应部门救济。如对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属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梅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凤池村赖耀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梅信复字22号)及《关于凤池村赖耀辉信访事项的复函》对赖耀辉信访问题的答复,不能成为赖耀辉、赖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故一、二审法院对赖耀辉、赖志力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赖耀辉、赖志力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赖耀辉、赖志力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赖耀辉、赖志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志锐审判员  洪如玉审判员  谢楚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舒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