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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金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958号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占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宇,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赵金鑫。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芝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