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4010号原告董某,女,汉族,1972年12月18日生,住信阳。被告周某,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现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故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我院提出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