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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恢字第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奉化市博大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捷客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竺金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市博大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宁波市捷客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竺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恢字第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博大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岳林街道东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市捷客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419号(2-54)。法定代表人竺金辉,董事长。被执行人:竺金辉,男,1984年4月27日,住奉化市江口街道后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博大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捷客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竺金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恢字第1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