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姚和平与耿国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和平,耿国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957号原告:姚和平,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怀柱,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国霞,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姚和平诉被告耿国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1元,减半收取2460元(原告已缴纳),予以免交。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