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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邵明奇与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奇,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815号原告:邵明奇,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415XR。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峰,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琴,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邵明奇与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邵明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明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邵明奇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