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5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增玉与武淑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玉,武淑霞,武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5民初369号原告:王增玉,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武淑霞,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根河市某单位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武迪,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住所地根河市世纪广场A座8号。主要负责人:葛艳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玉与武淑霞、武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