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5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信景豪与李小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景豪,李小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3084号原告信景豪,男,199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法定代理人信青成,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生,住郸城县。被告李小强,男,1985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46752974。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主体不适格,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景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信景豪负担。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