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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喀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仕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仕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喀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东街。法定代表人王孝辉,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华,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信用联社员工。被告:孙仕孟,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退休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喜民,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孙仕孟表弟)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媛,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仕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591元,减半收取179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宝 燕 燕审 判 员 李 国 庆人民陪审员 杜 艳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萨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