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3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人高二文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二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高二文义。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二文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23民初745号本院在执行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二文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内012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12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付登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秀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