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刑初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挺威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刑初00180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蒋浪舟,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允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蒋浪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26日至3月16日,被告人陈某因张某1(另案处理)的要求,通过张某1的手机淘宝以480.46元的价格分别购买了快排阀、钢管、钢珠、瞄准器等枪支配件,将其组装成气枪后供张某1打鸟娱乐。案发后,该气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步枪。2、2016年6月15日至6月17日,被告人陈某通过手机淘宝以494元价格购得快排阀、钢管、瞄准器、钢珠等枪支配件,将其组装成气枪后供自己打鸟娱乐。案发后,该气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步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陈某、张某2的���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气枪照片,手机淘宝截图,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枪支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二、扣押在案的枪支、钢珠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军伟人民陪审员 陈灯旺人民陪审员 厉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