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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1102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黄小与黄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黄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1102民初3142号原告:黄小女,女,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黄维,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黄小女与被告黄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小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于2015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4月28日又借款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6月21日再次借款人民币1,200元,并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借条一张。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拒不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借条中约定归还在年底还清,且被告在本院通知其到法院领取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后,被告在电话中明确表示还款期限未到,拒绝领取上述材料。由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小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昊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曾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