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国君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164号申请人王国君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16日作出的(2014)杭富场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国君于2016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房及车辆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18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164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