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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8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启宏与鲍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启宏,鲍传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397号原告:郭启宏,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张帅,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传银,男,汉族,1954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郭启宏与被告鲍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 健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人民陪审员  邹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