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8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启宏与鲍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启宏,鲍传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397号原告:郭启宏,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张帅,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传银,男,汉族,1954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郭启宏与被告鲍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 健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人民陪审员 邹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