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映南与张泽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映南,张泽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财保18号申请人:蔡映南,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陈粉娜,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泽波,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申请人蔡映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张泽波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泽波的肇事车辆粤V×××××号小型面包车(价值约700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映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泽波的肇事车辆粤V×××××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被申请人张泽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素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