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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彬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02号罪犯于彬彬,别名于凤彬,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0)苍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彬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8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8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于彬彬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彬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于彬彬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于彬彬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彬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