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向世举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世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808号罪犯向世举,男,1980年8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德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韶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世举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9000元。被告人向世举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罪犯向世举曾于2011年6月、2013年7月、2015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向世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向世举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世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9.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罪犯向世举户籍所在地的德保县红泥坡民委员会、德保县司法局、德保县足荣乡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向世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世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