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忠林、龙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忠林,龙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350号申请人申请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个旧市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丁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春,女,1970年1月4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被执行人李忠林,男,1971年5月22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被执行人龙桂英,女,1971年5月16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申请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忠林、龙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案款本金人民币22658.75元,执行费人民币240元,合计人民币22898.7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忠林、龙桂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3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亚娟审 判 员 李京平代理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