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赤峰天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广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天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杨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天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涛,经理。被执行人:杨广辉,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赤峰天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广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广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全 关注公众号“”